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坚守立德树人宗旨,坚持“学生中心,质量至上”教学理念,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队伍是实施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的重要主体,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队伍在促进育人理念融入、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规范养成、教学改革深化、教学典型树立等方面的作用,以督促教、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助力学校改革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质量评估处是学校教学督导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校级教学督导队伍,制定并实施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工作开展。
第四条 校级督导员分专职与兼职,专职督导员由学校人事处直聘,兼职督导员由质量评估处聘任,从校内专职教师、校外专家或行业企业专家中遴选。
第五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院级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应覆盖所有专业,并至少聘任一位来自于企业的教师,鼓励跨学院聘任专项指导教师。
第三章 条件与聘期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理解并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谙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学校教学与管理规范,关心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具有高尚的职业情操。
(二)热爱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率先垂范,工作认真负责,处事公平公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经验,较高的教学指导能力和教学质量分析研判能力,校内选聘的教学督导员原则上在近两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至少有两个学期获评优秀等级。
(四)校级督导员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院级督导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流程与聘期:
(一)校级专职督导由学校推荐,聘期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校级兼职督导员由学院推荐,质量评估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聘任,聘期为1学年,可连任。
(三)院级督导员主要由学院自主遴选,原则上系主任、专业主任不兼任,由学院发文聘任,报质量评估处备案,聘期为1学年,可连任。校级、院级教学督导员尽量不重复。
第八条 调整、终止与解除聘任:
(一)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督导人员作适当调整。
(二)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可提前终止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校每学期应召开至少2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视需要适时召开小范围临时性会议。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督导员应积极参加质量评估处安排的各类评价、检查或调研工作,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馈及时。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任务:
(一)听课评课:开展随机或针对性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重点关注师德师风、课程思政等,从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设计、过程管理、教学效果等维度开展评价记录,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并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给予指导。
(二)教学巡查:对日常教学秩序、考风考纪、毕业设计(创作、论文)答辩等培养过程进行随机巡查,了解常态教学运行情况。
(三)专项检查:参与各项教学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过程与考核材料、课程验收评估、教材认定、实验实训项目实施、毕业设计(创作、论文)等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进行专项检查。
(四)专题调研: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五)遴选推荐:注重发掘、甄选优秀教师、特色课程、优质教学改革案例等,挖掘、推广教学创新成果,并向相关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推荐。
(六)学习提升:主动学习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了解教育教学前沿理论与技术,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注重自身学习与提高;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教学科研工作例会、教学沙龙等,及时知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动态和教学改革思路。
(七)示范引领:在学校教学沙龙活动中做主讲人,交流示范教育教学经验及研究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导”和“引”的作用。
(八)学校或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量核算: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听评一节课,计1个工作量;教学巡查、专项检查或调研每半天计2个工作量。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以同行听评课为主,每听评一次课,计0.7个工作量。
(三)校院两级督导员工作量由质量评估处统一汇总至人事处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设立有院级督导组的学院,可结合此办法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发文后报质量评估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试行)》同时废止,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