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文件精神,锚定职业本科教育“类型特色鲜明、育人质量卓越”发展方位,系统构建“三教改革”深化机制,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目标,聚焦教师教育教学与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特设立“教·创未来—职本教学沙龙”品牌活动。
第二条 作为新时代职业本科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载体,“教·创未来—职本教学沙龙”(以下简称教学沙龙)重在营造教学研用氛围,塑造两个闭环:“发现-研讨-解决”教学问题的闭环;“交流研讨-典型示范-辐射应用”教法创新的闭环。旨在激活教师主体性发展动能,形成“教学研用”一体改革的质量文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沙龙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教学沙龙活动的指导和主题审核,学校组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质量评估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学院主官构成的领导小组,重点负责沙龙主题审核、成果转化认定等。
第五条 教学沙龙原则上一个月举办一次,由质量评估处主办,其他职能部门或学院承办,鼓励教学创新团队或课程组自发申请,提倡多学院跨专业协同、校企合作开展教学沙龙活动。
第六条 教学沙龙要有明确的主题,主题应契合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主要包括课程思政、“五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岗课赛证融通、数智化应用等。聚焦教学痛点问题解决和前沿技术应用,能够提升教师认识水平和教学能力,具备学术探讨价值或实际应用意义。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教学沙龙采用申报制,承办部门确定沙龙主题与实施计划后,由负责人提前一周在钉钉上填写申请表格,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如承办部门有多个,则需所有相关部门领导会签。活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核备案后的教学沙龙主题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确需变动者应提前与质量评估处沟通。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九条 教学沙龙主讲人主要由学校教学督导员、银龄教师、优秀教师等担任,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教学沙龙主题内容,可以邀请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做主讲人。
第十条 教学沙龙形式依据主题和报名参会人员规模,可以选择圆桌会、研讨会、开放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做好教学沙龙活动的场地安排、人员组织、条件保障等工作,做好活动宣传,活动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宣传稿件、会议纪要等材料至质量评估处。
第十二条 教学沙龙应坚持平等自由交流,鼓励青年教师、兼职教师尽量多思考和实践,积极参与研讨,避免“一言堂”或以宣读论文代替现场讨论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沙龙视为无效:
1.申请未提交或未审批通过的。
2.主题临时更改、缺乏研讨价值或实践意义的。
3.现场组织混乱、活动时间不足45分钟的。
4.活动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材料的。
第五章 活动支持
第十四条 主讲人工作量计算。校内主讲教师按1课时1个工作量计算;其他主讲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补贴。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参与教学沙龙活动可认定继续教育学时,由承办单位提交名单至质量评估处,质量评估处每年年底统计后报人事处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投入专门经费支持教学沙龙活动的举办,主要用于支付课酬、交通等费用,由质量评估处负责预算、开支。
第十七条 教学沙龙承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完成财务报账手续,经费报销严格按照预算明细及财务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